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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規範
經濟部為民服務平時考核作業要點
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經(八二)研o八八二九四號函頒
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經(八九)研八九三一0五0九號函修正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經(八九)研八九三一一0四二號函修正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經(九O)研字第O九OO四四三九三六O號函修正
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經研字第0九一O四四三三0九0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
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二、
院頒「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貳、考核目的:
一、
督促本部所屬各單位落實為民服務工作,以期達到便民、親民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目的。
二、
實施不定期實地查證考核,以深入瞭解問題及尋求解決之道,並加強推行便民措施。
參、考核對象:
本部所屬為民服務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
肆、實施方式:
各機關(構)應自行考核所屬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並督導改進,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考核,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各機關(構)自行考核
(一)
由各機關(構)對所屬為民服務工作實施不定期考核;其考核時程及相關作業方式,由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
(二)
考核內容:
各機關(構)請依附表一,就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民眾抱怨(陳情)之處理、延伸服務據點,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建置、遠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自行實施不定期考核。
(三)
考核結果:
1.
各機關應將所屬一級單位(國營會彙整事業機構)不定期考核結果(如附表二,請參考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範例填寫)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將前半年實施考核結果函送本部。
2.
各機關(構)對所屬考核結果函送所屬參考,並登載於本機關網頁。
3.
各機關(構)得依業務需要,就考核結果改進情形,廣為宣導。
4.
各機關(構)得依業務需要,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二、
本部派員實地考核
(一)
考核方式:
1.
由本部研發會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
2.
採不定期及不預先通知方式實地抽查。
3.
實地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一。
(二)
考核結果:
1.
本部將不定期考核結果函知受考核對象或直屬上級單位參考,並公布於本部網頁。
2.
本部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考核結果函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3.
機關(構)收到本部函後,應於二個月內督導所屬就應改進事項函報改進情形。
伍、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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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2008-07-08